如何运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政策进行避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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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某公司是一家出口型生产企业,为国外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进口保税料件价格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进项税额50万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该公司在对这项业务进行避税筹划时,拟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即买断加工)的方式,给国外A公司加工这批产品,加工完成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即不买断加工)方式,加工完成后,同样销售给A公司。那么我们来看看哪个方案更好呢?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虽然已有部分条款失效,但这条规定仍旧有效: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实际上属于买断加工,就是说该企业把A公司提供的产品按照万元的价格买下,然后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再返销给A公司。那么该企业销售货物给A公司,可以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从而得到出口退税,我们计算如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0—[50—(—)×2%]=10万元通过上述计算得知,该企业不但没有得到税务部门退回的税款,反而增加了应纳税额10万元。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属于不买断的加工,就是说该企业不买下A公司提供的产品,而是在加工合同上注明以来料加工方式,给A公司加工该批产品,等加工完成后,再返给A公司,由于该方式实行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不征税也不退税,则该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节省了10万元的应纳税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企业的返销价格如果改为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计算如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0—[50—(—)×2%]=—1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3%=万元当期应退税额=10万元说明该企业不但可以不缴税,还可以从税务部门得到的增值税退税额为10万元。如果还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由于不征税也不退税,该企业将不能获得增值税退税额。可见,出口生产型企业在考虑用什么加工方式避税时,应该考虑产品的销售价格,即利润的大小,对于利润率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可以避税。欢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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