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和油重大偷税案补税加罚款近45亿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稽罚告〔〕4号对你公司(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及附件《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码第二目“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罚款执行标准为最低限额50%”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消费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纳消费税,,.26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63元;对少缴纳城建税20,,.03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0,,.52元,罚款合计,,.15元。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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