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
注会
按
近期,一则上市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引发热议。公告内容的大意即是:枝江酒业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通知其未按规定申报期限对年1月1日至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税务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核定枝江酒业该期间的应纳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合计万元。
于是,就有不少网友提到税务“倒查30年”,本案也是迄今为止“倒查”时间最长的案例(“前无古人”)等表述。那么,对于超过30年的行为,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有法律依据吗?枝江市税务局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具备可诉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设定科学合理吗?
一、税务部门“倒查”30年,有法律依据吗?
关于税务追征期,我们在前期文章中也分享过《超过三年,税务就没法稽查,有依据吗?》,依照《税收征管法》,大体可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对偷、抗、骗税的,则没有追征期的约束,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因此,就理论而言,假设枝江酒业存在未缴税款行为,如果满足第1种及第2种情形,可以以超过追征期为由抗辩无需补缴税款。但是,如果满足第3种情形,则仍需补缴税款,并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引申题述话题,只要符合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条件的,税务部门可以无限期追补税款。
至于本案为何税务部门仅追征30年,则源于我国的税制改革起始于年,以消费税、增值税等为代表的税种的设定也在此期间立法。其中,《消费税暂行条例》就是在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换句话说,如果我国关于消费税立法的时间再早一点,本案的消费税还可以继续往前追征,40年、50年、哪怕年,理论上都可行。谈到这里,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至于法律条文是否适应当下法治环境及具备科学合理性,诸位可自行判断。
当然,“30年追征”甚至“无限期追征”容易挑动企业的神经,于是也有人提出,都30年了,税务机关之前干嘛了,税务机关也有责任,本案应当适用第1种情形(即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者本案纳税人在新法颁布初期,法律意识不强,容易报税出错,本案也可能适用第2种情形(即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
对此,本案是否适用第1种及第2种情形,应当充分理解《税收征管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我们在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