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署胡志明市海关局
海关业务手册
问题61:
a..部署自动海关监控有什么好处?
如果我们遵循新的程序,通关可以在新的系统上完全完成,而无需由海关官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海关文件上签字和盖章?(目前,我们曾经遇到过尽管已完成程序,但系统状态尚未更新为"完成"通关。如果没有在海关文件上签字、盖章,我们将没有证据。
答:
*自动海关监管的好处:
该计划的实施将取得海港和航空港海关管理的新突破,通过集中信息技术系统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与仓储、仓储、海港和航空港业务的程序。与仓库、仓储、港口企业交换和处理数据,从而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缩短报关人的时间和旅行成本;同时,加强海关当局在监督、检查和海关管制方面的管理,及时监测货物从进出港口、仓库的运输过程、波动和状态,以及受海关监督的地点之间的运输过程。对于企业,具体的好处如下:
*仓库和港口业务:
快速、准确、及时地获得海关、承运人、货运公司、进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信息(电子形式);
积极制定计划并开展业务活动:主动为不需要照相的货物或通关货物在仓库和港口堆放货物,以便像以前一样交给开关人,以减少装卸时间和成本;
减少劳动力数量,并降低成本,因为尽量减少与运输公司和海关当局的交换文件;
减少货物在仓库中储存的时间,从而提高竞争力;
*进出口企业:
减少海关当局和港口仓库之间的旅行时间,从而缩短货物通关时间和企业成本;
在港口仓库办理简易收货手续,主动与港口经营企业办理收货时间;
不要通过监管区域进行报关清算,而是通过海关当局和港口仓库企业之间的电子系统自动完成。
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52条、第52a条、第52b条对财政部第39//TT-BTC号通知第31条第32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企业不必在集装箱清单上出示文件或货物清单(统称为条形码表),通过监管区域确认将由海关系统和港口业务企业系统交换数据,在满足上述条件时通过KVGS自动确认。
-营方在通过监管区域通关和确认之间有混淆:
如果申报尚未在系统上处于通关状态,则不符合通过监控区域的条件(海关系统不会向港口发送信息,以便允许从港口取货)。
如果申报已通关,货物已通过监控区域,但未通过监控区域自动确认,企业应通过监控区域或仓库业务企业联系货物所在地的海关分局。港口存放货物,分析原因,协调处理。
问题62:
胡志明市海关的战略计划。胡志明如何与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执行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计划相对应?
答:
履行政府关于改革行政程序、营商环境、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承诺,并制定各项指标:至少与东盟国家4个在创业、海关、税收等所有指标上持平;将与货物XNK相关的文件、时间和费用从年的90小时和XK操作的70小时减少到NK活动的41小时和年的36小时。
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年2月22日正式生效)和政府的承诺,海关部门,特别是胡志明市海关局一直在努力实施多项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完善、传播和宣传法律文件制度。
信息技术在海关管理中的应用:在全国部署VNACC/VCIS系统;实施电子支付计划,将海关当局与财政部、银行之间的系统连接起来;在海港和空港实施货物监督管理计划。
-通过废除和简化行政程序简化海关手续;减少海关记录组的文件,并允许企业提交电子文件;透明和减少海关记录检查时间,实际检查货物。
-实施国家一站式机制,使各部委以电子方式执行专门的行政程序。实施优先企业和遵守海关法的企业计划。
与专门检查机构合作,在口岸检查专业货物,以减少货物通关时间。
-加强现代化设备,为海关管理领域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海关检查和控制服务。
问题63:
公司有需要咨询的问题如下:
当DNCX与国内企业进行商品销售时,是否需要将NVL、组件、进口产品与用于出口目的的货物和产品分开管理?
如果将允许与产品销售给国内企业的产品和货物分开,则根据XNK清关程序出口货物,可以吗?
回复
根据年11月9日至府第//ND-CP号法令第1条第5款规定:"5。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企业与越南境内其他地区(非关税区)之间的货物交换关系,是进出口关系,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和财政部规定的不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除外。
出口加工企业按照投资和贸易法的规定,向国内市场出售企业清算资产和货物。在销售和清算进入国内市场时,不适用进出口货物管理政策,除非属于条件、标准和专门检查的货物在进口时未进行;持证经营的货物,应当经进口许可机关书面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从国外进口NPL生产产品然后销售到国内市场仍被视为出口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分离进口NPL,用于生产产品销售到国内市场或用于出口;请注意,DNCX在向国内市场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时,应根据年11月9日第//ND-CP号法令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和法规执行。
海关价值领域:
问题1:
海通协商委员会n:
-是否有关于这一问题的法令或通告?
每次通关时,会安排磋商吗?或者只有在确定复杂交易的基准计税金额时才安排?
-胡志明市海关分局等海关当局下属的咨询委员会。胡志明?
关于"建议咨询的时间"将通过系统或如何通知?
答:
海关价值磋商在以下文件中规定:
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和年4月20日政府第59//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海关法》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1款修改和补充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25条。
在市海关局。胡志明、局长已下放给海关分局,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价格咨询。
口岸海关分局根据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通过该系统或第02A/TB-NVTG/TXNK号通知通知,通知海关当局确定的可疑依据、价格水平和方法以及咨询时间。
自企业登记申报、清关货物后,如有申报价格低的疑问,协商期限、确定计税价值的期限应当自报关登记之日起30日内进行。
问题2:
2.1:公司目前正在SGKV.1吉舵港海关分局申报,该分局已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年3月8日第/TCHQ-TXNK号公函申报D/O成本和集装箱清洁费用。建议海关指导最新的公文,规定企业不需要申报额外的D/O费用和集装箱清洁,因为企业根据CIF条件申报。
2.2:当在价值申报表上申报D/O、CIC和集装箱卫生费时,以越南盾计算的货物与外币的货物金额相差,那么这是否会对企业的进出口税产生影响?
为什么THC和CFS费用在进口货物按CIF价格计算进口税时,将计入。
答:
根据海关总署年6月20日第/TCHQ-TXNK号公函,关于运输费用和与货物运输到第一个进口口岸有关的费用的指导意见。市海关局。胡志明有如下意见:
根据政府年4月20日第59//ND-CP号法令第1条第6款,该法令规定:"第21条。检查和确定海关价值:
"2.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是指根据适用关税和贸易协定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承诺,首先支付的进口口岸的实际价格。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2款规定:
"g)运输成本和费用与将进口货物运送到第一个进口口岸有关,不包括从运输工具到第一个进口口岸的装卸、卸货和排队费用。
从运输工具到第一个进口口岸的装卸、卸货和排队费用已包含在国际运输费用中,或已包含在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中,如果符合《通知》第15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则从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中扣除。第39//TT-BTC号。
在海关总署年6月20日第/TCHQ-TXNK号公函中,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2款,对运输费用和与货物运输到第一个进口口岸有关的费用,因此,符合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1款的3个条件的进口货物必须加上交易价格。
关于运输成本的成本结构,因此:
成本结构包括3个应收账款:出口国的本地查尔赫(surcharges)费用+从出口国到进口国(freight)的运费+在进口国收取本地查尔赫费用。
如果卖方符合"CF/CIF"交货条件,只需向出口国支付本地查尔赫(装卸费)+从出口国到进口国(船公司)的运费,则货物已运往第一个进口口岸(不包括装卸费用,卸货,排队从运输工具到第一个进口口岸)。因此,进口国本地查尔赫(surcharges)费用是船公司的收入,以弥补货物到达第一个进口口岸后产生的费用。
根据财政部年5月9日第/BTC-CST号公函,根据CF/CIF条件,买方(越南)必须支付进口国本地查尔赫(surcharges)的附加费。
市海关局。HCM已指示海关分局、通关后检查分局及其附属单位仔细检查企业出示的进口文件和文件,如果满足第13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规定的3个条件,b和c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必须指导企业申报加成交易价值。
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1款c点和第13条第2款g.1号通知第39//TT-BTC号通知: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13条,运输费用的价值必须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确定,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文件可以显示应加成本(CIC、D/O、集装箱清洁(称为进口国本地费用)如果发生,则指导企业申报第39//TT-BTC号通知第13条规定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如果进口商没有与承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而是按照CF/CIF条件购买,则不符合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1款的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陈述,市海关局。HCM根据海关总署年6月21日第/TCHQ-TXNK号公函、年9月20日第/TCHQ-TXNK号公函和海关总署年2月1日第/TCHQ-TXNK号公函,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进口货物到达第一个进口口岸或货物不符合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1款的条件后,运输费用和与运输活动有关的费用,则不计入海关价值。
除上述规定外,海关仍要求申报,请企业立即与市海关局热线联系。胡志明反思。
第3节:
海关当局允许企业查找低价值的报关信息(目前此类申报信息不位于门户网站上)
答:
原则上,客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社区不允许知道其他企业的信息。
财政部于年3月25日发布的第39//TT-BTC号通知规定了第一个计税方法,即如果企业记录有效(没有冲突、无差错)并满足交易价格方法的四个条件,则按申报价格计算。
如果申报价格低于海关数据库中的价格,则企业有义务解释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6条第3款规定的4个条件。
问题4:
外国公司为客户提供低价的批量订单。显然,万美元的订单将低于更少的订单,只有,美元。
然而,该公司经常遇到海关的定价方式问题。海关官员通常不相信公司的申报价格,而是将参考价格定为不按公司申报价格征税的结论。
海关人员这样做对吗,请海关局说明什么规定?
答:
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指出是正常的。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5条,如果卖方给买方的折扣属于折扣:
数量级别,
商业级别
支付级别
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海关当局将按照实际支付的价值计算税款。
如果企业因数量级别和商业级别而降低价格。如果折扣高于正常价格的5%或以上,将由海关总署审查。
问题5:
世贸组织的现行规定允许外国人进行分销活动,直接销售给客户,而不是通过分销商销售,他们的价格自然会更低,因为他们从东道国的办事处出售或直接从海外第三方购买。在这两个案例中,当海外企业出售给无关的第三方时,价格会更低。然而,有一些人担心海关不接受这么低的价格。
请咨询公司如何处理此类情况。
答:
越南正在全面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价值协定)第七条。
制造商(正品经销商)直接销售的Gía当然会低于越南二级、三级分销商和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因为将增加投入成本。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6条,如果企业申报价格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海关将接受申报价格:
条件1:进口商的授权;
条件2:申报价格不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条件,因此它们不能正确反映所售货物的性质。
条件3:买方无需支付进口货物的额外款项,但未报关的,不得向卖方或卖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
条件4:买方和卖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如果有,则这种特殊关系不会影响交易价值。
第5节:
在海关价格数据库和交易价值(满足第39//TT-BTC号通知第6条)之间,该机构如何确定计税价值?
例如,该公司进口A商品的交易价值(因沃蒂价值)为美元。但根据该A项目海关当局的价格数据库,这一商品的价格为美元。因此,A商品的计税价值为美元或美元。海关对美元估价的理由是什么?
答:
价格数据库是只用于确定初始怀疑迹象的参考价格;
货物的计税价值与满足第39//TT-BTC号通知第6条的条件相同,由海关接受交易价值,在海关数据库系统中存在最多不超过90天;
如果进口货物不符合按交易价值计税的条件,海关将根据第2点所述的价格调整计税价格。10美元或12美元的产品不是海关或企业感兴趣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10美元或12美元的产品是否符合第39//TT-BTC号通知第6条规定的条件?
问题6:
在NK照明设备货物过程中,我们公司经常遇到以下价格问题:
工厂端的价格定期下降,1个月,2个月,在申报时,HCM海关不接受新价格的凭证计税,仍然以较高的旧价格计算税款。
同样的产品,但菲利普越南将从中国或欧洲的不同工厂购买,所以NK价格也不同。此后,胡志明市海关要求解释价格,并坚持最高价格。
那么,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如何以最快的速度通关?
答: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交易价值方法为实际支付或将支付、直接或间接满足规定的条件(进口货物交易价值方法的4个条件),由海关当局接受申报价格。在协商过程中:企业尽量安排人员来上班,携带全部文件和凭证向海关官员证明,签署协商协议。海关当局将在5天内发布海关价值通知。
价值确定原则应以商品正常经营期间销售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企业反映海关要求解释后仍按最高价格,胡志明市海关局认为不符合规定,但也需要审查所有文件和文件,如协商记录,理由是驳回申报价格,价值确定报告,新的价值确定方法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企业可直接联系分局或进出口税务局(通过热线反映)。
问题7:
第39//TT-BTC号通知第14条规定:"版权费是买方直接或间接向知识产权主体支付的转让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金额"。
问:关于修改加版权费的规定仅限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版前,还是是否扩展到技术转让法支付的版费?
企业质疑的原因是:事实上,海关官员通常考虑调整加版费,无论涉及技术转让或与知识产权有关。
答:
版权费是买方直接或间接向知识产权主体支付的转让所有权或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的金额。
加版权费的调整仅限于与进口商品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版前。
根据《技术转让法》支付的版费,如果与进口货物无关,则不符合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4条规定的加条款。
问题8:
目前价格咨询通知是否分为只使用一次的价格咨询通知和多次使用的价格咨询通知?或者,如果NK企业不会更改,所有价格咨询通知都用于下一批货物?
根据现行规定,价格咨询通知的期限为多少天?
答:
协商后:海关发布价值确定通知(1)。
如果企业要求重复使用通知(1),则建议海关重新应用通知(1)确定下一批相同货物的价格,而无需经过协商。
没有文件规定一次性通知的时效,多次使用,但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规定的6种方法,时效为60天或最多90天,海关当局将评估价格的合理性,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第9节:
根据《关税计税价值确定协定》(简称《协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的原则是实际交易价格。
在越南,如果进口货物的实际交易价值低于"同一品或同一类别(不是相同进口货物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则海关不接受交易价值,而适用同一品或同一类别货物的价值。
答:
由于企业没有具体说明任何情况,所以市海关局。HCM原则上回答如下:
目前,海关当局正在根据以下文件确定海关价值:
-关税和贸易联合协定(GATT)第七条;
–年6月23日第54//QH13号海关法;
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和年4月20日政府第59//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和管制的实施措施;
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和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规定海关手续;海关检查和监督;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税收管理;
–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价值;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5条,关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价值的规定:
确定进口货物海关价值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海关价值是指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确定的第一个进口口岸的实际价格。
确定方法:实际价格应计入第一个进口口岸,按本通知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次采用六种确定海关价值的方法确定,并立即停止确定海关价值的方法。确定海关价值的方法包括:
a)交易价值方法;
b)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方法相同;
c)类似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方法;
d)扣减价值方法;
(1)计算值方法;
e)推理方法。
报关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适用扣减价值方法和可互换计算价值法的顺序。
海关当局正在按照上述6种方法确定海关价值,没有企业规定的"同一品类或同一品种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的方法。
关于扣减方法,海关当局应遵守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0条的规定。
第10节:
我们的业务属于"有特殊关系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因此海关通常不承认我们的实际交易价值。
请愿书:
我们建议海关当局给我们一个机会来解释,以证明特殊关系不会影响进口货物的实际交易价值。
如果采用第4种方法,请海关正确适用第39//TT-BTC号通知第10条的规定。
答:
由于企业没有具体说明任何情况,所以市海关局。HCM的回答如下:
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0条具体规定了特殊关系:
-第4款规定申报和检查程序如下:
a)在登记申报时,如果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交易价值,报关人必须申报进口货物和海关价值申报,如果必须申报海关价值;
b)根据现有信息,如果怀疑特殊关系影响交易价值,海关当局通知并组织对话,以便报关人解释并提供与这种特殊关系有关的进一步信息,为了澄清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本条第2款规定的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
因此,当有特殊关系时,企业有权解释和提供有关这种特殊关系的更多信息,以澄清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本条第2款规定的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
问题11:
在进口货物时,虽然报关价格是实际交易价格,但海关仍确定更高的海关价值,以计算进口和增值税,如果认为发票上的申报价值较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才能海关接受实际交易价值?
答:
由于企业没有具体说明任何情况,所以市海关局。HCM的回答如下:
当海关当局质疑企业的申报价格时,在通关后咨询或检查期间,企业有权提供文件、文件等。在与海关当局合作时,可以证明其交易价格。
问题12:分局一级的磋商结果是否得到全国认可?否则,它在什么级别上得到认可?
答: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如果货物记录符合条件,并且不违反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规定的内容,海关价值将根据交易价值方法确定。
理论上: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海关分局的磋商结果。然而,根据条件,在其他地方(胡志明市以外)或胡志明市海关局下属的海关分局。HCM将直接协商以确定价值,而无需使用海关分局一级的磋商结果通知。
第1节3:
一次性磋商的结果(价值通知)有效期为多久?
答:
当货物在市场上和制造商、销售商发生价值变化时,一次性协商的结果(价值通知)有效期为有效。
此时,企业负责向海关分局通报价格检查情况,并将一次性通知磋商结果,以取代一次性协商结果通知,通知已更改价格,通常通知使用时间不超过90天。
根据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界可以向市海关局申请。HCM及其下属海关分局对企业进出口的下一批货物的计税价值确定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果申报价格不变,则称为"咨询一次,使用后续多次结果"。目的:限制企业领导必须多次派遣人员与海关当局合作,需要企业的时间,但海关当局的计税价值确定结果保持不变。
为了共同有效落实政府和财政部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主张,市海关局。HCM通知企业领导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
问题14:
关于一次性价格咨询,内容为"市海关局。胡志明已建议统一理解价格不变,"目前,胡志明市海关局。胡志明是否建议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当局采用这种理解?或建议仅适用于市海关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胡志明?
答:
关于一次协商,使用多次结果:
根据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6款的规定,财政部于年3月25日修订和补充了第39//TT-BTC号通知第25条:
适用一次性协商的条件,使用多次协商结果:信息、数据进行检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海关价值,进口建议与同一货物进行一次性磋商,同样协商结果不变。
在办理海关手续的期限内,报关人建议海关当局通过系统或申报价值的可疑通知,对后续进出口采取一次磋商结果。
根据这一规定,进出口货物在申报价格与相同商品价格不变时,应采用一次协商结果,海关当局已接受或确定价格。
第1节5:
磋商结果是否用于参考企业进行磋商的其他口岸或其他省份的进口?
该企业按照C/O上的HS代码进口并申报HS代码,并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认可。最近,建议企业重新定义HS代码,并因HS代码错误申报而承担税务规定。该企业已与海关接触,并参考了另一种进口企业对同一类商品的分析结果,分析结果为我们企业申报的另一个HS代码。我们该怎么做才能证明我们按照正确的C/O申报了HS代码,并分析了出口国(以及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商品?
答:
根据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规定:C/O上注明的HS代码不是确定代码和征税的依据,仅供参考。但是,如果C/O上的HS代码与政府发布的XNK税表和财政部年6月27日第65//TT-BTC号通知中的HS代码不同,但货物在关税表规定的性质和用途上完全发生变化,则C/O不符合根据特别优惠关税(FTA)计算税款的条件,但必须按税计算优惠税率(MFN)。例如,检查货物的HS代码属于(酒精),但在C/OHS代码上表示属于组(纯糖)。在行名和用途上完全不同。最好建议企业联系任何海关分局或进出口税务局-胡志明市海关局。HCM需要咨询自己将进口的HS代码,要求卖方在进口国正确显示HS代码。
商品代码领域(HS代码):
问题15:
统一HS代码(哈蒙尼泽系统)
答:
根据政府年9月1日第//ND-CP号法令;财政部年7月1日第//TT-BTC号通知和财政部年1月30日第14//TT-BTC号通知及HS注:年1月30日第14//TT-BTC号通知:
年9月1日第//ND-CP号法令,关于颁布出口关税表、优惠进口关税表、货物清单和绝对关税、混合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关税。
年6月23日第54//QH13号海关法第26条规定:
"商品分类,以确定商品代码作为计税依据,并实施货物管理政策。货物分类时,必须根据海关记录、技术文件和其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信息,根据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确定货物的名称和代码。
根据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第16条第2款和年4月20日政府第59//ND-CP号法令的规定:"货物的分类是根据海关记录、技术文件和有关成分、性质、化学品、特征、货物的信息进行分类的。进出口货物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商品只有一个HS代码。新加坡企业将代码.90.20代码为畜牧业制剂,但经过越南时,将代码.92.90作为杀虫剂。这两种产品完全不同,所以不可能发生。
建议企业直接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进行审查,在识别代码方面可能有误区。
问题16:
HS代码分类示例以及指南示例的结果是否在网站上公开?
答:
财政部年1月30日第14//TT-BTC号通知第11条第3款指导货物分类、货物分类分析、质量检查和分析,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年6月27日发布第65//TT-BTC号通知,发布越南进出口商品清单,规定:
"海关总署署长公布分类结果的通知是确定税率、实施货物管理政策的基础;更新到海关当局的数据库,并在海关总署的网站上公布"
问题17:
企业已办理电子产品进口申报表,以销售给国内客户。在产品分类申报过程中,公司申报的HS代码未经检验人员批准。
事实上,企业已根据海关官员的要求调整了HS代码。但是,在接受通关时,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
问行政处罚是真是假?海关当局是否指示协助企业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海关当局是否有数据库,帮助企业了解按规定应用HS代码?
答:
上述企业的情况属于报关人登记报关,海关机关已将报关结果通知报关人,报关人应海关机关在发现错误时,应海关机关要求补报报关单,年4月20日财政部第39//TT-BTC号通知第1a.3条第9款第1a.3条第1款规定,在检查货物和实际检查过程中,货物和海关记录与申报信息不一致,该通知修改和补充了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的一些条款。
因此,根据政府年5月26日第45//ND-CP号法令第2a条第5款,修订和补充了政府年10月15日第//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规定了对海关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规定:"海关机关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或海关机关在检查时发现的商品名称、种类、数量、数量、质量、价值、货物代码、税率、税率、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等,不得虚报或虚假申报。通关后检查,但违反的个人和组织在记录违规行为之前自愿缴纳了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a.3条第9款,对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中关于海关手续的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海关检查和监督;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税收管理规定:"报关人、纳税人在海关机关发现货物实际错误、不符时,应海关机关要求补报海关档案,海关档案在检查档案、实际检查货物时申报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因此,对企业上述案件的海关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回答问题,海关当局是否指示协助企业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a.1条第9款,对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中关于海关手续的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海关检查和监督;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税收管理规定:"报关人、纳税人在海关当局将报关结果通知报关人之前,可以补充报关记录"。
因此,为了不违反和不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在海关当局将报关结果通知报关人之前,应进行补充申报。
*回答海关当局是否具有数据库,可帮助企业了解按规定应用HS代码?
如果企业在货物分类方面遇到问题,企业可以联系海关手续所在地的海关分局、进出口税务局、当地海关局业务部进行指导。
如果企业需要预先确定货物代码,应根据年《海关法》第28条、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第23条和年4月20日政府第59//ND-CP号法令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以便获得指导。
目前,海关总署网站上也有货物代码查询软件。建议企业进行研究和实施。
第18节:
我公司目前进口不锈钢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当进口清关时,海关分局要求分类分析,以检查HS代码是否正确和正确的税率?
我们公司始终本着与分局合作的精神,检查和审查货物代码的正确申报,并正确纳税。但是,在6个月内给出分类分析的结果的时间太长了。
建议海关当局将分类分析时间缩短到1个月或最迟3个月。希望尽快收到贵机构的回复。
答:
根据财政部年1月30日第14//TT-BTC号通知,关于货物分类和分析的指导意见和海关总署年9月6日发布的第/QD-TCHQ号决定,发布货物分类检验和分析条例,发布分析结果通知的期限为5天,最迟为8个工作日。
企业可以直接联系海关分局领导(发送样品进行分析的地方)了解结果。
第19节:
根据第//TT-BTC号通知,虾酱(鱼酱)的HS代码属于类,与欧盟代码相同。但是,根据第65//TT-BTC号通知,虾酱的HS代码是29021,而欧洲的HS代码保持不变。那么,当我们向欧盟市场申请C/O表格A时,我们按照越南或欧盟的HS代码进行申报?
我们在欧盟的进口商要求我们在一套凭证上申报欧盟HS代码,但VCCI不接受欧盟HS代码的C/O表格A级。我们想问,越南是否有文件规定在C/O表格A上施加HS代码?(意思是越南或进口国HS代码的记号规定?
答:
自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布的年7月1日第//TT-BTC号通知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财政部年6月27日发布的第65//TT-BTC号通知。
根据政府于年11月16日颁布的优惠进出口关税的第//ND-CP号法令,第2类的鱼酱(虾酱)具体指定29021为30%的优惠进口关税。
欧洲级C/O片A将鱼露代码写入组,对进口到越南时的申报和纳税没有任何影响。
问题20:
有规定,"货物通关后,海关进行通关后检查,重新定义HS代码或企业自行发现并补充HS代码,导致进口税率变化,报关人进行调整申报"。我们认为HS代码在通关时已检查过,但这里写着"通关后检查重新定义HS代码",那么当实际检查(检查)是否遵循进口商的档案?
在什么情况下,时间、原因(基础)如何或被发现的HS代码是错误的?
对于胡志明市海关当局通关的货物,检查和检查将由胡志明市海关当局检查,对吗?海关总署是否有情况?这些情况是什么?
是否可以考虑在通关时与企业讨论分类的指导和讨论?
虽然在申报时可能会有混乱,但我们理解也有海关当局难以评估的情况。但是,进口后要求调整HS追溯代码会影响企业随后的申报。企业希望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商,原因和HS代码基础是错误的。
答:
《海关法》第77条第1款规定:
"1.通关后检查是指海关当局对海关记录、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其他与货物有关的文件、文件和数据的检查活动;必要时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并在货物通关后具备条件。
通关后检查的目的是评估报关人向海关当局申报、提交和出示的文件和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报关人进出口管理的法律的遵守。
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24条规定了海关手续;海关检查和监督;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关税管理规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检查货物名称、代码和关税。
进出口货物的名称、代码和关税的检查应分配给海关官员,为进口货物办理手续。此外,还有通关后检查、检查(包括市海关局检查员)等单位。胡志明市,海关总署检查员,财政部检查员,审计员也将检查货物的名称,代码,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当进行业务活动。
海关定期对进出口货物的名称、代码和关税进行检查,无论情况、原因或依据如何。
通关后货物将按照《海关法》第77、78、79、80条的规定进行清关后检查,并按照《检查法》的规定进行专门检查。
检查对象:海关记录、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其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文件和数据;在海关法规定的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在报关登记之日起5(5年)年内,货物的实际进出口货物,直到检查决定的签署之日。
关于颁布通关后检查决定的权限:
海关分局局长有权决定在货物通关之日起60天内对海关分局发生的海关记录进行检查,直到签署检查决定之日起
省、市海关局和海关总署下属的通关后检查局局长有权决定在申报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必须检查的海关记录进行检查,直到检查决定的签署之日。
对企业的专项检查权限分为三个级别:省、市海关局级监察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监察局一级检查员。
通关后检查有两种形式,检查是评估企业的遵守法律或违反的迹象。
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24条规定了海关手续;海关检查和监督;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关税管理规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检查货物名称、代码和关税。
关于海关当局的检查程序,在年6月28日第/QD-TCHQ号决定中具体规定,海关总署颁布的货物分类程序和进出口货物的关税适用。
根据财政部年1月30日第14//TT-BTC号通知第4条第1款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分类、分析、货物分类分析、质量检查、食品安全检查;年6月27日第65//TT-BTC号通知发布越南进出口商品清单:
"根据越南进出口商品清单,一种商品只有一个代码"。
年1月30日第14//TT-BTC号通知第6条第4款还规定:
"海关总署署长、财政部长和其他有关机构负责人发布修订文件、分类指导,影响报关人对报关人代码、税率和生产经营效率的报关过程,纳税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分类,自修改分类准则之日起适用税额。
因此,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发现企业错误地应用HS代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海关当局调整货物HS代码的情形、调整理由和依据在通关后检查结论、检查结论、海关和企业之间的工作记录或电子申报系统上指示的情况下说明。
第2节1:
转换HS代码后应用FTA税表
我们单位从韩国的母公司进口合成树脂。货物采用HSAAAA代码。AA申报韩国出口海关,并于年1月开始进口到越南。此HS代码采用0%的MFN优惠税率。
年2月,我们公司收到海关总署的通知,通知上述货物的HS代码转换为AAAA。BB.此新代码的税率为3%。如果获得VKFTA协议的优惠,并提交韩国原产地货物C/O认证,税率为0%。
在收到HS代码转换通知日期后,我们用AAAA代码进行申报。BB,提交C/O,并征收0%的税率。
那么,请问,我们是否需要在年之前申报进口海关的部分货物征收3%的关税?
如果追缴机构在通知转换HS代码之前申报的进口订单,我们是否可以按照C/O提交顺序免税或退税,并根据FTA协议获得进口后优惠?
对于进口海关申报期超过VKFTA协定(1年)适用期限的订单,是否可以退还进口关税?
答:
根据财政部于年4月20日发布的第38//TT-BTC号通知第7条第7款,自年6月5日起生效: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报关人按照MFN税额缴纳税款,不征收自贸协定税,货物通关后海关重新确认AAAA的HS代码。AA到AAAA。BB或海关官员自行检测并重新调整HSAAAA代码。AA到AAAA。BB导致进口税率的改变。报关人可额外缴纳C/OFTA,在C/OFTA规定的有效期内征收特别优惠税。对于进口报关期超过VKFTA协定适用期限(1年或天)的订单,VK表格C/O不适用。法律效力应根据调整的HS代码按MFN税率计算。
问题22:
有许多情况下,同一类型的进口货物,但各地海关(胡志明市,河内)有不同的HS识别和代码。请问海关部门是否正在采取措施,在内部统一意见?如果是这样,请说明哪些解决方案,并在什么程度上实施?就像什么时候完成一样。
答:
1/关于商品分类分析:
根据财政部年1月30日第14//TT-BTC号通知第3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货物分类、货物分类分析、进出口货物质量检查和食品安全检查的分析:"如果海关当局没有足够的理由来确定货物分类的准确性海关官员则对货物进行分类分析。"
年9月6日海关总署第/TCHQ-TXNK号决定对货物进行分类的分析条例具体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和分析条例。
2/关于分类结果的通知:
"根据第14//TT-BTC号通知第11条第3款的规定,海关总署的分类结果通知是确定税率、执行货物管理政策、更新到海关和海关数据库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的依据。
3/关于分析结果的使用,分类:具体规定如下文本:
财政部第38//TT-BTC号通知第18条第1款:报关人可以使用先前通关的分析和分类结果,以申报货物名称和代码,以申报下一批货物的名称和代码,其货物名称、成分、合理性、化学性、自分析、分类结果出来之日起3年内从同一制造商进口的用途功能;除法律规定为发布进出口货物分析和分类结果通知的依据外,修改和补充";
在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24条第13款和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条中:"如果进出口货物根据分析和鉴定结果进行清关,以确定货物名称和货物代码,海关当局可以使用分析结果,该批货物的鉴定为同一制造商(进口货物)的下一批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4/关于提交分类分析结果:
在货物分类结果出来后,海关总署将在海关总署的网站上公布第14//TT-BTC号通知第14条中所述的信息,以便总部申报者、国家有关管理机构、各级海关当局、HQ公务员使用"(第14//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3款)。
根据上述规定,货物分类在全行业统一进行,确保一种商品只有一个代码。虽然由于货物的复杂性,实际上仍然存在一些不统一的个别情况,但货物属于"分类分析不取样清单"(海关总署年6月28日第/QD-TCHQ号决定附件二),因此,根据海关记录,正确识别代码必须",技术文件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成分、性质、化学、特点和用途的信息"(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上述货物分类不一致的情况,省、市海关局将向海关总署报告,以便在整个行业统一指导实施。
问题23:
是否有方法可以精确地检查HS代码,而无需实际发货?如果是这样,请指导我们如何执行。
答:
企业可以研究HS、XK商品清单、越南NK、XK关税表、NK关税表和预计进出口商品,以准确识别HS代码。
此外,企业可根据政府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第24条的规定提交预先确定货物代码的申请;年4月20日政府第59//ND-CP号法令第11条第1款修改和补充货物代码;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7条在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3条第1款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通知预先确定代码的结果文件是办理海关手续时报关的基础,自海关总署署长签署之日起最多不超过3年。
第2节4:
改变中国商品C/O表格E优惠进口税的计算方式的法律依据,即HS代码,前者为0%,目前为20%。
答:
根据政府年12月27日第//ND-CP号法令,东盟-中国特别优惠进出口关税表,系列有6个数字,每个6个数字组有多个行,每行有不同的税率。因此,没有足够的理由对企业作出准确的答复。原则上制定自贸协定税制,根据东盟成员国与中国的承诺,路线图将逐年减税,明年将比上一年降低或维持上一年的税率,因此不可能有0%的税率。后来税率又上升到20%。
企业原产地证书(C/O表格E)可能不符合FTA特别优惠税率的计税条件,因此海关当局已按MFN优惠税率计算税款。
税收政策领域:
第2节5:
公司以正常经营方式进口原材料,正常缴纳进口税。部分进口原料用于生产,然后出口。该公司希望对这些出口货物进行进口退税。出口产品申报的一些用途为药品,有些用于化妆品。
进口申报书我们可以共享制药和化妆品吗?我们可以从哪个海关部门获得部署这一问题的指导?
答:
建议企业研究政府年9月1日第//ND-CP号法令第34条,其中规定进口货物必须再出口的退税,以及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63条第1款,规定了接收和解决退税文件的程序,不征税。
第26节:
为什么我们的企业必须支付从德国、中国运往越南的PMD(非商业样品)的进口税?我们的企业需要这些样品来收集来自越南工厂的报价,并在越南制造订单中创造海外投资。
税额是按零售价格购买样品的25%。海关办事处按货物收取额外的货物处理费,并按日收取额外的仓储费。当我们的企业不确认这些成本时,我们经常不得不与海关官员争论,因为他们不接受我们直接从零售商那里提供链接来提供零售价格,海关方面自己给出了高于市场销售价格的零售价格,没有任何证据。因此,讨论解决的时间,企业将按日收取额外的库存费用,我们不能按时收到样品,以便按照客户给出的截止日期工作。
这一主要程序无形中违背了越南政府支持企业吸引更多外资到越南的自由贸易协定。我们的企业是每年数百万美元的外国投资来源的机构。仍然支付高额的样品NK费用,以创造就业机会,将外国投资带到越南。因此,我们并不相信,因为到目前为止,两年多后,我们还没有找到解决方案,这一规定对可能为越南工厂带来许多机会的项目产生了很大影响。错过了获得更多订单的机会,每个订单的收入为数十万美元。
答:
根据政府年9月1日第//ND-CP号法令第8条规定,对礼品和礼品免税,礼品和礼品免税如下:外国组织和个人送给越南组织和个人的礼品和礼物;越南组织和个人向外国组织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和礼物的海关价值不超过2,,越南盾,或海关价值超过2,,越南盾,但每年应缴纳的税款总额不超过4倍。
第27节:
对于租用其他单位在生产阶段部分加工的单位,免征进口税:
海关总署发布了第/TXNK-CST号公函,就企业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免征关税或退税提出意见。
根据公文内容,进口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如果该单位通过租用全部或部分生产阶段的外部加工生产成品,则不属于免征进口税。
海关总署已将第//ND-CP号法令第12条作为答复的依据。根据该条款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必须"在生产符合进口原材料、材料、零部件生产出口货物的机械设备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外包外包"将被视为不合格。免税诉讼。
事实上,一个单位执行成品生产全过程,不如分工将生产分工分配给专业企业。因此,大多数企业在生产中都利用外部外包。特别是对于高科技领域,一个企业完全无法处理所有复杂的生产阶段。
到目前为止,如果证明进口原材料在出口后按结算(Liquidation)顺序消费(投入生产)的进口材料,则通过外包或部分生产成品的企业将免除进口关税或退税。然而,如果从现在起,海关总署对企业的答复内容将正式实施,那么这对许多企业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不利因素。
此外,这一措施不仅会影响出口企业的生产活动,而且可能会对参与出口货物加工的越南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小的损失。
因此,请问,根据第//ND-CP号法令第12条,外部加工租赁是否可以免除进口税和退税?
答:
根据《出口税法》第16条第7款的规定,第//QH13号进口税"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材料和零部件"属于免税对象。
年9月1日政府第//ND-CP号法令第12条没有规定企业进口出口生产类型的原材料和材料,然后租用一些工序,然后收回产品出口或继续生产出口。
市海关局。HCM注意到上述案件的困难和不足,并已书面向海关总署报告,考虑对上述案件免征进口关税的建议。
然而,根据年4月11日第/TXNK-CST号公函和年5月14日海关总署进出口税务局第/TXNK-CST号公函,企业按出口生产类型进口原材料和材料,但委托其他单位(非附属分公司)全部加工或加工一些工序,然后接收产品。再出口或继续生产出口的产品不符合第//ND-CP号法令规定的免税货物的确定依据,因此对进口货物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目前,财政部正在征求意见,向政府提交第//ND-CP号法令的修订和补充。市海关局的意见。胡志明在征求生产、出口货物时,雇用加工仍属于免税对象;
第28节:
我们单位在越南建立和经营工厂后,如何购买剩余材料和原材料。根据加工合同,我们单位在越南工厂分配纤维和加工织物,然后出售或出口。
在生产过程中,有时从分配加工的纤维中产生多余的纤维。在这种情况下,越南的工厂希望从韩国的母公司收购多余的纤维。请贵机构说明程序,以便该单位可以直接购买越南工厂剩余的出口材料。
答:
第39//TT-BTC号通知修订第64条规定如下:
加工合同签订后,如果购买多余的原材料和材料的买方是在越南的组织、个人(不是加工接受方),则按照第39//TT-BTC号通知第86条的规定办理现场进出口手续。
第39//TT-BTC号通知第86-38//TT-BTC号通知修订的现场进出口程序如下:
a)出口商的责任:
a.1)出口报关和运输申报信息,其中注明"保税运输目的地"框是海关分局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地点代码,出口申报表上的"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标准框应申报如下:#XKTC或在纸质报关单上的"其他记录"框中;
a.2)按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a.3)通知进口人完成出口海关手续,以便进口商办理进口手续,并将货物交付给进口商;
a.4)接收从现场进口商那里完成海关手续的现场进口申报信息,以便办理进一步手续。
b)进口商的责任:
b.1)按规定期限申报进口报关信息,其中注明"企业内部管理号"栏目上相应出口报关号如下:#NKTC#相应现场出口报关单号或在纸质报关单上的"其他记录"框中注明;
b.2)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b.3)在完成现场进口手续后,立即通知现场出口商完成手续,以便办理进一步手续;
b.4)只有在进口货物通关后,才能将货物投入生产和消费。
市海关局。HCM建议企业研究上述指导。
问题29:
为行使出口权而购买的商品,是否可获得进口退税和增值税?
答:
关于进口退税:
由于企业提出的问题内容尚不清楚从何处购买出口,因此回答如下:
从国内购买以行使出口权的情形:购买企业时,无需按照第38//TT-BTC号通知第77条第1款第77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产生应缴纳的进口税。
从其他出口加工企业购买出口的情形: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77条第3款第c.2条第3款的规定,从出口加工企业购买时,应办理国内企业购买出口加工企业货物的程序,出口时办理出口业务货物等手续;进行申报和计税(如有)。本案发生进口税,但不属于第//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9条规定的退税情形。
从国外进口A41型,按B11型出口权出口。本案发生进口税,但不属于第//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9条规定的退税情形。
如果从国外进口A41型,已缴纳进口税,但进口货物必须按照第//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9条第1款第c点的规定重新出口进口税。本案的退税条件和程序符合《出口税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第//QH13号法令第34条和第//ND-CP号法令。
*关于增值税退税:
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77条第4款的规定,第39//TT-BTC号通知第53条第1款的补充规定,出口加工企业向国内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以申报出口业务的增值税,进口权、进口权。
增值税退税建议企业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指导。
问题30:
是出口加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年9月,通关后检查分局检查了近5年来的货物进出口情况,我们因在实际库存与报关数据之间存在负差而被追缴进口税和增值税。
由于错误,公司申报了许多低于实际规范的产品代码(未包括损耗),甚至许多产品代码申报损耗为0%,但实际始终存在损耗,导致一般规范与实际使用(一般规范低于实际使用)的差异,导致实际库存与报关数据(实际数字较少)之间的负差。我公司不向国内市场销售原材料或产品,公司进口原材料,通过日本市场生产产品。
因此,玻璃公司建议胡志明市海关局说明:越南TF有限公司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确定是否正确?由于公司不申报增值税,因此也不会扣除。另一方面,增值税和进口税的性质仅在销售到越南国内市场时计算。
答:
*上述对企业的税收确定符合现行规定。
出口生产和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原材料海关管理活动的基础:
-第54//QH13号海关法第29条第1款;
(关于报关的规定第29条)
-第59//ND-CP号法令第25条第3款补充第59//ND-CP号法令第12条第1款;
(关于报关的规定第25条)
-第2条第1款;第18条第1款;第70条第1款;第74条第1款;第38//TT-BTC号通知第75条第1款已第39//TT-BTC号通知进行了补充修订;
(第2条-第38//TT-BTC号通知规定了报关人的义务权利;关于报关的第18条规定;关于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程序的第70条;第74条和第75条规定了出口货物的一般原则和海关手续,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
因此:
货物是越南企业,特别是出口加工企业(DNCX)进口的原材料(NLVT),必须"充分、准确、明确地申报货物名称和代码、计算单位、货物名称和代码、数量、重量、质量、原产地等,对申报的内容依法负责",并接受海关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类型进行进口原材料和用品的申报和申报,并应对申报内容的法律负责。
企业为"非征税对象"从事进出口服务的原材料仍须办理海关手续,并按照SXXK进口类型一般规定接受海关检查和监督;没有单独的规定为DNCX对象办理海关手续,也免除了为出口生产服务的NLVT货物的手续。属于"非应税对象"的货物,应当保证向海关机关申报和办理手续内容的法定条件;海关当局主要通过海关记录、货物申报内容以及进口NLVT用于生产出口的目的进行监督管理;报关人必须负责管理和向海关当局申报进口NLVT的种类和数量;公司的实际存在数量。当发生变动时,更改已报关的内容(与海关当局结算),公司负责补充申报。没有按照规定向海关当局申报的差额是报关人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
*当发现NLVT差异出现差异时,对通关后检查结果的处理依据:
在问题中,企业确定"由于错误,公司申报了许多低于实际规范的产品代码......导致实际库存和报关数据之间的负差...我们不向国内市场销售原材料或产品..."
由于管理上的缺陷导致进口材料的差额用于生产出口,负存活量被解释为NLVT损失,企业无法证明已使用NLVT生产出口产品,因此不再是免税对象。
根据通关后检查的结果,海关当局也没有断定企业将原材料或产品销售到国内市场,因此确定关税的性质不是以向国内市场销售原材料或产品为由。
在通关后检查期间,企业未能解释库存和申报存量之间的NLVT数量差异(实际存在报告和出入境报告之间)。
关于增值税的扣除问题,建议企业根据第31//QH1号法律修订的第13//QHH12号《增值税法》第12条。
根据第54//QH13号海关法第79条第3款:
a)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文件、文件和解释的内容证明报关内容属实,则可接受海关记录;
(2)不能证明报关内容属实或者报关人未提供档案、文件、文件,未按检查要求进行解释的,海关机关应当依照税法、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第37条第2款c项;第39条第1款;年11月29日第78//QH11号税务管理法第条第6款;第35条第3款;年7月22日第83//ND-CP号法令第33条第3款第a项,以执行规定的税收规定。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59条,第39//TT-BTC号通知第38条第1款的补充修正案,第39//TT-BTC号通知:
a)如果检查确定使用与出口产品相符的原材料、材料、机械和设备,并按照生产设施、生产能力的通知信息、会计帐簿、会计帐簿、生产设施、生产能力等实际规范确定进口原材料、材料、机械和设备的使用。组织和个人的进出口原材料、材料、档案使用情况的结算报告:接受报关内容、实际检查数据,发布检查结论;
b)如果检查确定进口原材料、材料、机械和设备的使用与出口产品不符、实际规范、与生产设施、生产能力通知信息不符、与会计凭证不符的,组织、个人使用原材料、物资、进出口货物档案的会计帐簿和结算报告:海关机关不接受报关内容和现有档案,决定确定税收,依法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本款a点、b点规定的检查结果的处理适用于在处理结算报告检查结果、通关后检查、对原材料和用品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时;
税务确定依据:
–根据年11月29日第78//QH11号税务管理法第37条第2款第c项的规定;年7月22日第83//ND-CP号法令第35条第3款:"检查和检查的文件和结果仍然有效";
根据年7月22日第83//ND-CP号法令第33条第3款的规定:"......;未充分、准确地申报或申报与税务义务确定有关的内容";
根据年11月29日第78//QH11号税务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
第3节1:
对出口到柬埔寨的饲料原料退税。
答:
企业没有说明出口到CPC的货物是越南制造的货物,还是从国外进口到越南的商品。
如果是越南制造的货物出口到CPC,当地税务机关将办理退税手续。
如果是进口到越南然后出口到CPC的货物,海关当局将退税。建议企业研究第//QH13号法律第16条或年9月1日第//ND-CP号法令(第34条至第37条)。海关当局将根据这一规定执行。
第3节2:
进口饲料生产机械免税。要求对相关备件免税审查。
答:
企业没有说明,所以没有答案的理由。建议企业研究年9月1日第//ND-CP号法令(第6条至第31条),并直接联系胡志明市海关局进出口税务司。胡志明要得到指导。
第3节3:
进口物资进口税问题为投资项目创造固定资产
-法律问题1.项目固定资产规定不统一。
投资项目和可在越南生产同步的耗材不享受进口税优惠。
财政部第38//TT-BTC号通知第7条第款,关于免税和配套材料为投资项目创造固定资产的免税和配套材料免征进口税的情况。此外,在越南生产未生产的物资免税。生产国内用品清单符合规划和投资部第14//TT-BKHDT号通知的规定。
因此,如果为投资项目创造固定资产的同步材料,并可能在越南生产,海关当局有不同的解释和应用。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的建议,投资计划部发布的第14//TT-BKHDT号通知所附的商品清单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权。
-法律问题2。法律条款和法律规定的重叠和冲突。
为投资项目创造固定资产的配套材料,在越南生产,不免税。
年9月1日颁布的第//QH13号法令取消了"国内未生产材料免税"的条款。但是,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尚未调整。财政部的通告与该法不一致,一些物资适用第//QH13号法律(免税),一些耗材适用第38//TT-BTC号通知(免税)。这是海关当局解释和实施法律不一致的原因。
答:
投资优惠项目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免税政策执行通知自年9月1日起进口的免税商品清单,根据以下规定统一适用:
根据年4月6日第//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11款的规定,为创造固定资产而创造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可免征进口税。
创造免税对象的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出口税法》第16条第11款第a点、b点、c点的规定,第//QH13号进口税和年9月1日政府第//ND-CP号法令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规划和投资部的规定(年3月30日第01//TT-BKHDT号通知)的规定,确定未生产国产的国内建筑材料可作为投资优惠项目的固定资产进行免税。如果企业与已生产的国内建筑材料清单有关,应与规划和投资部、规划和投资部联系,并配合有关部委解决。
第3节4:
对进口考试的物资和备件免收
困难:我们对工厂的进口机械和考试免税,但对于这些设备和机器后进口的备件,我们有时必须支付高额收入。
-基恩:我们希望在什么条件下享受免收进口的零部件和机器,而越南不能在国内生产。
答:
根据年4月6日第//QH13号进口税法第16条第11款和第17条的规定,在免税进口报关登记前,创造免税对象投资优惠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必须执行暂定进口免税货物清单的通知。
为确保免税政策符合项目规定和实际适用,在通知《企业名录》时,应根据上述规定,根据项目规模和目标实际,确定符合免税建议的进口货物数量和种类,以便列入《目录》。
第3节5:
对通过金融租赁公司进口的考试免收。
-困难:我们是出口加工企业。当我们通过金融租赁公司进入考试时,根据海关总署的公文,我们不能享受进口免收。
"基恩建议:我们让海关重新调整规定,以符合进出口税法,确保我们的出口加工企业在通过金融服务公司进入考试时享有免收。
答:
根据年4月6日第//QH13号进口税和出口税法的规定;根据政府年5月7日第39//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运作。
根据财政部年11月15日第/BTC-TCHQ号公函的指示,如果向承租人进口货物不征收进口税,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申报和缴纳进口税;当货物出口到非关税区(用于非关税区)时,金融租赁公司可退还进口关税。进口货物返回国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进口税。
第36节:
对外贸易合同的承包商收取的法规属于D(DAT、DAP、DDP)的交付合同。
-困难:对于有D组交货(DDP、DAT、DAP)的外贸合同,外国出口商必须以进口货物总价值1~2%的税率向承包商收取。这意味着这一税对越南国内的运输服务征税,但实际上外国口岸不提供国内运输服务,而是使用物流公司的服务。
这意味着外国口岸的供应商租了一家物流公司提供服务。因此,他们从国内航运中没有利润。但是,他们一方面要承担全部收入,另一方面,物流公司要承担企业收入。因此,这部分运输收入应缴纳两倍的税款。
-基恩:与外贸合同有一个围攻D组交货,外国出口商现在被高收入。因此,我们希望有关当局考虑1)降低承包商的税率;2)对物流公司提供的物流收入不征收承包商。
此外,我们建议退还GTGT。
答:
企业存在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建议企业联系直接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解决。
第37节:
增值回收机构(GTGT)
-困难:随着新修订的规定,主管当局退还了增值税(VAT)和海关的相互矛盾,因此,在收取零进口费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偿还。
基恩:我们希望海关提供具体的指导,以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完成收款。
答:
企业的问题内容没有明确说明企业在增值税退税方面遇到问题,但企业没有正确答复的依据。请企业研究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49条、第条关于处理进出口货物超额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如果进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出现问题,请企业准备文件,联系进口货物的海关分局,以便按规定解决。
第38节:
间接出口退税问题
-困难:关于现场进出口货物(间接)的海关手续(第38//TT-BTC号通知第86条),在出口企业间接向出口加工企业交付(供应)半成品时,间接出口企业不得退还原材料进口税(用于半成品生产),但必须等到加工企业完成出口完整的产品出口程序。此外,新的出口加工企业是办理退税手续的企业。事实上,出口企业很难间接获得退税。
-建议:我们希望海关当局修订有关间接出口退税程序的现行规定。也就是说,XK企业可以在交货时直接办理退税手续。
*参考信息:韩国海关通过接受间接出口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之间的采购确认文件来支持间接出口企业,以便出口企业间接进行退税。答:
根据政府年9月1日第//ND-CP号法令第3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已向生产、经营而进口但已投入生产出口货物并已出口到国外的货物缴纳进口税,或出口到非关税区,可退还已缴纳的进口关税。
建议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根据进出口货物和海关记录,联系进口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按规定解决。
第39节:
越南已签署在东盟内部应用电子-ATIGA的协议,自年1月1日起生效。然而,目前在实践中还没有实施指南。请分享在渭南应用电子-ATIGA的计划。
答: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年10月3日发布的第22//TT-BCT号通知,根据5个成员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生加波尔和泰国)关于通过东盟一站式机制部署电子C/O的确认。
电子C/O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于年1月5日发出第78/TCHQ-GSQL号公函,指导电子C/O申报。
建议企业联系哪个海关分局最方便获得指导。
问题40:
对生产出口货物和加工品的进口货物免税和退税的问题。
对现场出口类型进行退税和免税处理的问题已列入第//ND-CP号法令的修订草案。
然而,对于年9月1日至今所发生的案件的处理,整个行业尚未得到统一的处理指导,导致困难重重。
现货出口类型适用于出口到国外或出口到非关税区的货物。
答:
a)关于对加工和生产出口但出口在02家国内企业之间出口的进口货物免税的:
年9月1日至今,第//ND-CP号法令第12条规定的用于生产出口的进口货物免税的情形,财政部正在收集各单位的问题,以便审议并报告政府和总理审议和决定。此外,TCHQ正在与牵头单位合作,研究、修改和补充第//ND-CP号法令,以确保遵守法律,为企业提供便利。
b)关于进口货物的退税,用于生产经营,但投入生产出口货物,但国内02家企业之间的现场进出口: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进口货物,然后投入生产已出口到国外或出口到非关税区的非关税区,根据第//ND-CP号法令第36条,对用于生产已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材料进行退税。
02家国内企业之间当场进出口产品,不具备进口原材料和材料退税条件。
第4节1:
企业申报办理投资优惠项目固定资产机械进口手续,货物有70项,系统自动拆分为两份分拣单;但是,由于系统在未通关之前的申报和免税清单未通关时,无法申报第二个分支机构。
同一批次的两份分行申报表不能要求企业通关/完成第一次分行报关手续,然后才将免税清单传给第2号分行申报表
答:
为确保根据已登记的免税清单正确扣减免税进口货物,VNACCS系统旨在不允许报关人使用免税清单,因为该免税目录用于尚未清关的其他报关单。这一原则与使用免税目录一样,纸质申报表的退税单必须扣减后再转为其他报关单的退税。
建议单位遵守VNACCS系统的法规和设计。
问题42:
根据年4月20日第59//ND-CP号法令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政府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第25条第5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对于应缴纳XK、NK税、消费税、增值税、环境保护税或免税或适用税率的XK、NK货物,绝对税率根据关税配额,并已释放货物或通关,但随后应税对象或免税目的发生变化;根据关税配额征收绝对税率和税率;用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TN-TX货物的原材料、材料和零部件的货物已经放行或清关,但随后改变用途,转移国内销售,必须申报新的报关单。XK、NK商品管理政策;XK和NK货物的税收政策在登记新报关时执行,除非在初始申报登记时充分执行进出口货物管理政策。
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国内销售和消费时在出口商品生产过程中获得的废料和废料免征进口税,但必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有)环境保护税(如有),并按照本通知所附的附录IIa第04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通过系统送交海关当局。如果纸质档案,报关人应按照本通知附录第06/BKKTT/TXNK号表格申报。
纠结:
如果企业销售国内销售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和NK材料,报关人只需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04号附录IIa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通过系统申报并送交机构,或必须代为申报报关。更改用途。
如果未申报海关,报关人仅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04号附件IIa第04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向海关申报并送交海关,海关当局如何接收并采取业务步骤?
如果报关人没有报关,也没有申报和传输附录IIa第04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并附上第39//TT-BTC号通知(如果系统不支持申报功能),报关人根据第06/BKKKTT/TXNK号表格,附上第39//TT-BTC号通知(纸质档案),没有报关号,导致难以在集中会计系统上更新信息和跟踪纳税。
答:
进口原材料和用品: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进口材料,如果国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政府年4月20日第59//ND-CP号法令第12条第1款的规定申报新的海关申报,以修订和补充政府年1月21日第59//ND-CP号法令第25条第5款。
对于废料、废料:
a)如果电子记录按照第39//TT-BTC号通知发布的附件IIa表格04进行申报。
b)如果根据第06/BKKTT/TXNK表格,附录六附录,并附上第39//TT-BTC号通知;申报表上的货物名称严格按照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按销售价格申报的价值没有增值税。
-海关分局局长决定检查的形式,如纸质申报。
海关当局打开跟踪簿,向与纸质申报类似的清单发放编号。企业不必申报变更用途的报关单。
通关后检查领域:
第4节3:
丰海岸有限公司:企业保留原始凭证的凭证存储流程,包括:申报表、货物清关目录、发票、合同、收货单和其他通关单。在5至10年后,直到完成通关后检查程序。
建议:可以存储扫描单据并存储在电脑上,当企业有通关后检查要求时,会重新打印va签署,以确认这是一套正确的申报单,以便企业通关后检查是否行?
答:
海关档案的储存是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指导性法令和通知进行的,根据这些法令和通知,根据这些规定,海关档案的类型有不同的时间和形式,因此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在海关通关后检查时,企业应按照通关后检查组的要求提供和出示文件(视检查内容和范围而定)。
第4节4:
应用收集通关后检查的信息、记录、凭证等,而不是立即进行清关检查,以避免企业和海关当局花费大量时间。如果真的有疑问,请企业来工作,如果毫无疑问,海关只需要发布检查结果通知(这一点,海防海关做得很好,以帮助企业不必定期通关后检查)。
答:
信息收集是海关后检查流程的一个环节,以确定海关当局的疑问是否正确,然后确定是否对企业进行通关后检查(许多情况下,在收集信息但未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后,海关当局不会进行以下检查通关)。
问题45:
在进入VNACCS时,如何平衡向海关申报的不平衡清算?两年前,边和海关正式告诉我们,使用运输材料规范来平衡多余的材料,但现在我们为此受到处罚。那么,如何平衡呢?
管理和申报生产废物的合理方法是什么?3%是实际限制还是可能改变生产废物的数量?
我们刚刚被边和海关清关后检查。边和海关和越南海关可以在同一时间通关后检查吗?让我们确认风险。
答:
对于在VNACCS上申报的不平衡清算材料的平衡:由于公司质疑在NVL进口申报表上申报存在错误或通关后检查有差异,但对于发现有机构差异的,均有记录或处理决定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发生问题,请直接向处理公司档案的海关当局提出具体解释。
生产废物的管理和申报方式: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以及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55条第4款的规定,原材料(生产废物)的损耗率由公司负责损耗率的准确性(未规定3%的限制),并将规范用于正确的加工目的,生产出口商品;违反的,将依法处理。
通关后检查(审计):由于公司没有说明02个海关机构的审计内容(通关后检查)。目前,海关部门有年度检查计划,海关总署将在实施前批准,以避免重复;然而,除了海关总署批准的通关后检查计划外,如果公司属于第38//TT-BTC号通知第60条第1款和第60条第5款第b点的情况,海关当局将继续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问题46:
一站式流程的介绍时间?达到全球通关时间标准的路线图?
越南何时放弃昂贵的海关检查,需要时间?
答:
一站式流程:国家一站式机制由总理委托财政部(海关总署)自年底开始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已与各部委合作,逐步建立、连接和完善确保如期完成。截至年12月,10/18部委已加入国家一站式门户,提供36/个行政程序,以便了解更多信息,公司可以登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