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bdf/
某炼油厂是成品油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过去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成品油法定数量进行申报和销售。然而,随着国家对成品油销售的限制政策不断收紧,该炼油厂的销售量不断下降,经营状况逐渐恶化。
根据新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该炼油厂需要对其销售的成品油进行更加精确的计量和统计,并且需要按照更加严格的规定进行申报。这可能会增加该炼油厂的成本和难度,对其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1.根据新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该炼油厂应该如何调整其生产和销售策略?2.该炼油厂如何确保其生产和销售的成品油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3.如果该炼油厂无法满足新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将会面临哪些法律和商业风险?4.该炼油厂如何评估新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对其经营状况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成品油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调整解读一、背景情况自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成品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按照升(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成品油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根据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年第99号公告、年第15号公告(已废止)和年第46号公告、年第10号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年第19号公告,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准确执行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相关政策,提高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并进一步明确进口油品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方便企业查阅和规范申报,便利企业通关。二、主要内容本次公告整合了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6号和年第10号等以往有关公告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与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换算标准;新增税则号列.、.、.、.、.等的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公告再次明确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油品法定数量申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下同)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下同)申报进口数量。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次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公告还再次明确了对进口成品油申报法定数量的特殊规定,包括:(1)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2)零售包装的成品油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3)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未直接列明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再按照给定公式换算申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等。此外,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三、常见申报错误及正确申报示例示例一:企业A申报进口润滑油(商品编号:199100),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为.35千克,按其包装上注明的体积申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为升。错误分析及纠正: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申报错误,应按公告附件中给定的公式“1千克=1.升”进行换算,第二法定数量应申报为.升。示例二:企业B进口汽油(商品编号:121000),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为千克,申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为升。错误分析及纠正:错误将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的数值填到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按照公告附件中给定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的换算公式“1千克=1.升”进行换算,申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为.64升。四、有关事项本次公告仅涉及进口环节油品消费税法定计量单位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及相关申报要求,对进口油品消费税税率并不产生影响,废止的相关公告中涉及进口油品消费税税率的内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11号)、《海关总署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情况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中已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