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人通过平价转让实现避税,该行为在税法上有什么法律风险,“平价转让”行为是否符合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明显偏低,如果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都是实务中不得不克服的现实问题。01一则案例年1月,长春某科技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与段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某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20%的股权(原值为万元)悉数“平价转让”给段某,股权转让金额为万元。李某某与段某均认为,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平价转让”,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价格异常,经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长春某科技公司的净资产为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李某某转让给段某20%的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20%-万元)×20%)。02何为“明显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不论是核定应纳税额还是核定营业额,都存在一个前提条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什么叫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目前权威机构并没有作出准确的解释。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如果低于市场价格,但尚未达到明显的程度,税务机关也是无权核定应纳税额的。这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拥有市场定价权,而市场价格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是正常合理的。因此,只有当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而对国家利益产生明显影响时,税务机关才能行使核定应纳税额的权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凡是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70%的即可以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根据该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因此,可以认为,在白酒消费税领域,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标准为市场价格的70%。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都有将70%作为是否“明显偏低”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如税务机关举不出更具说服力的理由,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白酒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采取的标准,即只有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具有可比性市场价格的70%时,才能认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否则,税务机关有义务就其认定的明显偏低的标准进行合理性论证。03何为“正当理由”?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正当理由”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是否构成“明显”的判定属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税务机关在行使该项自由裁量权时也应遵守基本的法治原则和税收法治精神,在保障国家税权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正当”的基本标准是合法、合理,也就是说只要不违法、不违反道德底线,都可以认为是正当的。如纳税人将应税标的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子女,这种行为不违法,也不违反道德,应属于正当理由的范畴。实践中,“视同销售的行为”是价格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如将产品(商品)自用、投资、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和抵债等,他们的售价几乎是成本价或零,企业不确认销售,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些行为采取了列举法,按其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据以征收税款或确认应税收益。04本案评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本案中,企业的净资产经估算为万元,李某某所占股权的20%经测算估价应为万元,而李某某的转让价格则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