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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会计司更新了几条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一点就是对「残保金」的会计处理做了最新规定。
自从(财会年22号)文实施之后,对于「残保金」计入什么科目就一直存在争议——
有小伙伴认为该计到“税金及附加”,有些人认为要计入“管理费用”……
虽然这两个都所属损益类科目。
话说回来,「残保金」也并非一个税种,而是「政府性基金」的一种。
引申一下:日常我们接触比较多的比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这些都归于「政府性基金」一类中,对应的会计科目也都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现有的18大税种中,计入“税金及附加”的则有: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保税。
如今官方发话,口径也总算统一了。
临近年底,「残保金」申报也即将截止。今年有减免优惠,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的企业,免征残保金,但还是要申报,只是不用缴纳税款。
而在申报实操和计算上,不少小伙伴还是没弄明白,我们将相关的热点问答和官方回应也简单做了下汇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残保金」申报热点汇总
在职人数1年内会有波动,怎么核定在职人数的数量?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外聘的劳务工,是属于在职职工吗?
答: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计算公式:
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大致的分享就是这些啦,大家注意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哦;任何问题及想法建议,不妨来评论区和我们聊聊吧;更多精彩及干货资料,欢迎来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