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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研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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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雍君(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教授/主任、网易研究局专栏作家)
王雍君
摘要财政利益与管理责任须被合理分配给各个辖区的事实,尖锐地提出了大型流动性税基“归谁”的初次分配问题。数字经济下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使其更加变得复杂棘手。由于抵触财政体制的核心原则,注册地和产地规则不可避免地招致“逆效应”,由此加剧财政区位分化以及财政能力与净财政利益的横向失衡,诱发道德风险和零和博弈,损害财政体制乃至整体经济运作。为此,新的改革议程应致力建构协调一致的“三次分配机制”:(1)首要的是以目的地与来源地规则分配税基,(2)相应调整收入共享的“属地收入”基础,(3)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重组为均等化-开发性-外溢性转移支付。配套改革应包括:把收入共享转换为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的地方附加税,征收基于目的地和来源地的补偿性数字税。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基分配逆效应横向财政失衡财政体制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若有充分的事实与证据表明数字企业并未公平地缴纳最低水平的税收,那么,对满足门槛条件的数字企业或数字化业务征税补偿性数字税,就值得费心思量。法国即为典型例子:年计划对在法国年收入超过万欧元、并在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数字服务企业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年7月11日,法国议会最终通过了对数字巨头征税的法案,使其成为第一个对美国数字巨头征税的国家。目前经合组织(OECD)正牵头国际税收制度改革,以更好地了解数字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些企业获利颇丰但在全球避免缴税。
由于事关重大,适当的数字税计划必须缜密地考虑大型流动性税基的合理分配问题:“销售”和“利润”应归属给经济业务发生地辖区还是注册地辖区?不言而喻,只是在税基(“鸡”)被合理分配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收入(“蛋”)才能被当作真正的“属地收入”、“共享收入”和“自有收入”。
本文后续讨论将表明:把税基分配给经济业务发生地是适当的和必需的。分配给注册地虽然便利税收征管,但可能招致严重“逆效应”而得不偿失。就间接税而言,经济业务发生地即目的地或市场地,就直接税(所得税)而言即应税所得的贡献因子来源地——简称来源地。贡献因子包括雇员、资产和销售,也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消费者/用户数据。数据定价(对税基的贡献)问题是数字的基石,但目前尚未解决,因而大多沿用公式化分配。
假设某个数字企业以远程线上交易向市场地辖区销售包括数字产品与服务在内的10亿元,实现2亿元的利润。这项应税销售应被市场地辖区还是数字企业注册地辖区征税?应税利润应被利润来源地还是注册地辖区征税?这里涉及的就是“税基分配合理化”问题,目前在国内税收层面很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