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法

由于税收涉及的领域十分广阔,因而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与几乎所有的部门法均密切相关。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代表着法律的最高权威,它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社会制度,主要是调整与规范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根本性、全面性的问题,属于母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宪法》还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所以,在制定税法时,就要规定公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约束条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凡是中国公民都应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对待,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种族、性别、出身、年龄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1.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与宪法相比较,税法只是用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主要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缴纳税款行为的法律,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2.税法从总体上讲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税法从总体上讲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这种对宪法的依从表现在两个层面上:

(1)直接依据宪法中有关税收的条款规范税法的相关内容,税法是宪法有关税收条款的具体化和延伸;

(2)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税法,宪法对税法的这种影响更多、更大一些。

税法既然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立法、执法、司法就必须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

任何税法,不管是税收基本法还是税收实体法或税收程序法,违反宪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税收是列入宪法的重要内容

税收是国家履行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所以,尽管各个国家因国体、政体、国情的不同,宪法的内容、结构、规模有所不同,但是,不管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一般都将税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宪法,以提高税法的地位,保证税收有效地发挥作用。

列入宪法的税收内容包括征税的基本法源、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立法的基本程序、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等。

我国应增强宪法对税法的指导,适当提高税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税法也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宪法概括性强、容量较小,因此宪法中直接涉及税收的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一条。宪法与税法缺少必要的衔接,宪法对税法的指导、规范、约束作用明显不够。

所以,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通过修改宪法,增设直接与税收有关的条款和制定税收基本法来加强两者的联系,增强宪法对税法的指导,适当提高税法的法律地位。

(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税法紧密相关的行政法,例如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然而,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联系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有人认为,税法属于行政法。

2.区别

(1)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2)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简单地将税法体系归并到行政法部门是不够严谨的。

(三)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各种纵向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而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1.联系

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密切联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就与“公司法”、“破产法”等密切相连;

()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例如,公司、合同的概念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中的使用,等等。

2.区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的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不能简单地将税法归属于经济法律部门。

(四)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1.联系

(1)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如对于税收罪名的设定,刑法与《税收征管法》的界定是完全相同的,并且在追究法律责任上有所分工。

从年2月28日起,“偷税”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做出相应修改。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4)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2.区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尽管税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都比较宽泛,但是其交叉的部分是有限的。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主要用来建立正常的纳税义务关系,其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目的在于明确什么是犯罪,对犯罪者应施以何种刑罚,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五)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中。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在诸法律部门中,民法形成的时间较早,法律规范较为成熟和完善,其他法律部门的建立与发展程度不同地借鉴了民法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年5月28日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1.联系

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①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必须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

②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相一致;

③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抵押、担保、赔偿、不可抗力等概念都来自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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