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企业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10吨,支付其不含税价格万元,并把其中的一半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此商贸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0万元。(已知该批白酒市场售价为万元,白酒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斤)
其主体是商贸企业,而非生产企业。商贸企业关于白酒的业务涉及到的是零售环节不是生产环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其中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后,委托方收回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但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3月委托乙酒厂为其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提供的全部酿酒原料成本(不含税金额)为20万元。乙酒厂收取全部加工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加工费为19万元和辅料费用2万元。年5月收回委托加工的白酒5吨。已知乙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乙酒厂5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75万元。(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克)
受托加工白酒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无受托方同类价,应以组价计算消费税。收回委托加工消费品时产生纳税义务,所以只有5吨的白酒应计税。白酒为复合计税的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组价=[(20+19+2)×5/10+5××0.5/00]/(1-20%)=26.25万元。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6.25×20%+5××0.5/00=5.75万元。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1月外购价值(不含税金额)万元的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高档香水,支付加工费和辅料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分别为35万元和15万元,甲企业当月收回全部加工的高档香水并销售50%部分,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万元,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30万元,甲企业缴纳消费税13.5万元。(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5+15)÷(1-15%)×15%=30万元,甲企业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50%部分的组价=(+35+15)÷(1-15%)×50%=万元,销售价是万元,属于加价销售。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15%-30×50%=1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