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认定走私货物or物品,决

01

走私犯罪中的常见类型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包括化妆品、烟、酒、奶粉、冻品、金银制品、3C产品等日常用品。

这些日常用品哪些属于“货物”,哪些属于“物品”?

都可以是“货物”,也都可以是“物品”,区别在于是否有贸易性质,“货物”用于交易,而“物品”是直接使用的。

那么,为什么要区分“货物”还是“物品”?

因为一旦涉嫌走私行为,则会根据“偷逃税额”的大小来定性,轻的按走私行政违法予以警告、罚款,重的则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三个量刑档: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基准刑)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税额巨大的处三年至十年徒刑、税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偷逃应缴税额的标准分别是:自然人走私的按10~50万元、50~万元、万元以上三个档量刑,单位走私的按20~万元、~万元、万元以上三个档量刑。

既然要区分,说明在涉走私案件中,“货物”和“物品”的计税规则存在显著差异,而所计核的偷逃税额往往成为认定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关键依据。

02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相关规定,对进口“货物”一般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故应缴税额总额是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

三类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关税

关税应缴税额(从价)=完税价格×关税税率(根据《进出口税则》查询)关税应缴税额(从量)=货物数量×单位关税

(2)消费税

消费税应缴税额(从价)=〔(完税价格+实征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查询)消费税应缴税额(从量)=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

(3)增值税

增值税应缴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增值税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年)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年)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年)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包括十四种应税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3号)的相关规定,对进境“物品”统一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日常生活中常称为“行邮税”。

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税应缴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根据《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或登录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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